关于印发《山西应用科技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3-27     来源:建工学院     阅读0

各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  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文件精神,对照我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 制,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各项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

2022年3月27日


附件:山西应用科技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 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在其户  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发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高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 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 任。

第二条  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 略,加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一项 重要内容,各院(系)及相关单位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生源 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开展贷 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为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 成立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我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核对确认等过程性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款项管理和风险补偿金、贴息拨付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各学院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对贷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 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和是否按要求与经办银行保持联系等信息;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我校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取得我校录取资格的新生。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我校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取 得我校录取资格的新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 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入学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 在本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五)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 子女优先资助。

第八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能同 时申请获得。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时间及方式

第九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 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申请 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 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 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限,但还贷期限不变。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 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 负担。

第十二条  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 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 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首次贷款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

(https:   //zxdk.cdb.com.cn/),完成注册与申请贷款程序,向 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续贷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    (https:   //zxdk.cdb.com.cn/),完成申请贷款程序,向所在县 (市、区)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相关材料 审核通过后,报省级学生资助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最后报国家开 发银行山西分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贷款拨付到学校。

第十六条学校收到拨付的贷款后,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中 心提供的贷款学生明细,代扣其学费和住宿费,并向学生开具电 子发票。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各学院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毕业确认表》, 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告知还款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可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 信档案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

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自毕业之日起的下月开始自付利息,每 年结息一次,结息日是每年的12月20日。贷款毕业生需登录国 家助学贷款信息网(https: //zxdk.cdb.com.cn/),查询本年度 应还利息的金额,并将应还利息存入本人在国家开发银行的代理 公司账户。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全部收回。

2、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 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行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 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4、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 款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 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通 知,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